编号:2024第3433号
根据(2024)鄂0116执恢160号之一,徐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19547号 | 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4002024GB00001F00490006 | 蔡甸区一致村、霞光村商服、生态住宅用地(金沙半岛一期)1-39栋/单元1-3层8号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4)鄂0116执恢160号之一对倪鸣名下蔡甸区一致村、霞光村商服、生态住宅用地(金沙半岛一期)1-39栋/单元1-3层8号强制过户到徐涛,因未提供原权属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