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425号
根据(2024)鄂0106执恢1000号,吴倩倩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35231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4005GB00003F00030764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888号金地·雄楚1号三期D2栋28层1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