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荣因保管不善,将武昌区余家湖村沙湖公寓9号楼3单元605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08商)第783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洪200607780)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美荣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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