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407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5195号之三,廖珍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0337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6003GB00011F00010018 | 洪山区南湖村保利.中央公馆G1栋1单元33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