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95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4674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0117534 |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营业室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3005005GB00011F00020183 | 江汉区万松园路103号同成广场C栋25层2505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丛颜海名下。(身份证:420103194501033232)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