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74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2113号之二,陈诗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0008142 | 武汉地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2411003GB00005F00040065 | 东西湖区五环路东、啤砖路南秀水佳园·丽苑4栋2单元7层1室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