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69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4156号之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61951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8F00050003 | 东西湖区丽水佳园四期D4-2栋1单元1层101室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2执恢4156号之三解除抵押 |
| 2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5436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8F00050003 | 东西湖区丽水佳园四期D4-2栋1单元1层101室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2执恢4156号之三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