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3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950号之二、(2024)鄂0103执1950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06944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2005GB00305F00120085 | 汉阳区汉阳大道697号王家湾中央生活区16栋1单元23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