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2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2633号,朱逢春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05072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3002014GB00003F05380001 | 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武汉碧桂园浅月湾一街第23幢1-3层12室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