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26号
根据(2021)鄂0112强清5号之二,任青青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5006186 | 武汉江海鑫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0005GB00018F00190001 | 东西湖区环湖路北、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武汉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公园9栋1-3层2室 | |
| 2 | 东国用(商2015)第04918号 | 武汉江海鑫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0005GB00018F00190001 | 东西湖区环湖路北、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武汉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公园9栋1-3层2室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