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25号
根据(2021)鄂0112强清5号之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8893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18F00190001 | 东西湖区环湖路北、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武汉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公园9栋1-3层2室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鄂0112强清5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