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00号
根据(2024)鄂0106执1327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4870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1GB00054F00120068 | 东西湖区径河街径西十路19号居住项目(保利明玥晨光)12栋/单元12层2号 |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6执1327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