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296号
根据(2021)鄂01执3041号之二十二,朱瑞怡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房期证经字第2011005353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4070004GB00202F00220007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R2地块万科金域蓝湾C4栋13层4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朱瑞怡(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701114422)名下,抵押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