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287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855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5567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3008GB00006F00020057 | 江汉区唐家墩路13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2栋17层A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刘凤娥(身份证号码:429006197901104883)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