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259号
根据(2024)鄂1125执1666号之九,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46181号 | 高俊芬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05005GB00011F00020035 | 江汉区同成广场一期C栋12层3室 |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吴志庆(身份证号码:420621198403055719)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