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250号
根据(2024)鄂0902执恢147号,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5004030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12407002GB00058F00020001 | 东西湖区东吴大道南、新城十九路东电动工具生产项目3号生产车间栋/单元1-5层/号 | 依据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902执恢147号及执行裁定书(2024)鄂0902执恢147号之二,解除房产及项下对应土地的抵押。因无法回收他项,特发此公告。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