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5162号


2024-08-19  来源:本站

  宋文浩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黄合二村南跃56门1层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岸国用(交2013)第176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市2013005004)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文浩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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