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5140号


2024-08-17  来源:本站

  张艳萍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洪山区东方红村东方雅园7栋2单元13层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6264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艳萍
202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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