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213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2064号之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08022381-1,市2008022381-2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2007GB00013F00020063 | 汉阳区龙阳大道66号新澳蓝草坪一期2栋4单元3层01室 | ||
| 2 | 武国用(市商2008)第07324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2007GB00013F00020063 | 汉阳区龙阳大道66号新澳蓝草坪一期2栋4单元3层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