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181号
根据(2018)鄂0112破5-4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他项(2013)第232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420112417003GB00005W00000000 | 东西湖区五支沟以西.慈沙大道以北A、B栋1-2层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鄂0112破5-4号,民事裁定书(2018)鄂0112破5-8号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2 | 东201300550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12417003GB00005F00020001 | 东西湖区五支沟以西.慈沙大道以北A、B栋1-2层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鄂0112破5-4号,民事裁定书(2018)鄂0112破5-8号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3 | 东201300550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12417003GB00005F00010001 | 东西湖区五支沟以西.慈沙大道以北A、B栋1-2层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鄂0112破5-4号,民事裁定书(2018)鄂0112破5-8号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