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14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2204号,段童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6634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3GB00007F00570001 | 江岸区塔子湖梦湖香郡梦灏轩37栋2单元7层7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