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141号
根据(2024)内07执恢5号之一,张东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房初证湖字第2015019980号 | 武汉保利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11018007GB00020F00010126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197号保利·茉莉公馆一区8栋19层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