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4873号


2024-08-07  来源:本站

  陈金春,陈婕因保管不善,将江汉区北湖街新华路241号2栋3层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江国用(改2016)第0156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市2016001466-1,市2016001466-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金春,陈婕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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