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春,陈婕因保管不善,将江汉区北湖街新华路241号2栋3层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江国用(改2016)第0156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市2016001466-1,市2016001466-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金春,陈婕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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