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121号
根据(2024)鄂0103执2494号之二,胡锦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景201400056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1003001GB00002F00090030 | 东湖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纯水岸·东湖二期(A-8,A-11)T35栋1单元14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