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116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364号,张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14326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04GB00214F00050047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5C6地块联投&金色港湾三期37栋/单元8层2号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张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9511106038)名下,解除抵押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