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054号
根据(2023)鄂0155执3599号、(2023)鄂0115执3599号之三,叶桂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60601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4007GB00002F00230012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709号华城新都21栋1单元10层0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