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045号
根据(2023)鄂0112执恢974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8401号 | 李奎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29F00040015 | 东西湖区金银湖生态商务城东方海棠花园东方·海棠花园4号楼1单元5层01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12执恢974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