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041号
根据(2024)鄂0104执1584号之二、(2024)鄂0104执1584号,陈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2176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4010006GB00007F00010121 | 硚口区中山大道131号硚口.金利屋1栋3单元20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