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023号
根据(2024)鄂0105执恢131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08023583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0017GB00002F00020003 | 汉阳区南国明珠一期一组团2栋2单元3层1室 | ||
| 2 | 武国用(市商2008)第07969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0017GB00002F00020003 | 汉阳区南国明珠一期一组团2栋2单元3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