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1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111号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83256700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东西湖区长青村 | 土地证号:东国用(94)字第050103022号,土地使用者沈传兵更正为沈传斌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