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957号
根据(2024)鄂0111执1267号、(2024)鄂0111执1267号之二,徐建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02548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43GB00012F00010030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干汊湖路1号楚天都市·蓝玉湾(居住类项目)7栋2单元5层1号 | 协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徐建军(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109173637)名下 |
2024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