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930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361号,宋鸿燕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房期证经字第201100102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4070001GB00212F00010254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6地块中环湖畔·臻园5栋22层17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宋鸿燕(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81020054X)名下,抵押作废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