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后湖大道111号汉口城市广场五期23号楼/单元26层2室的《期房抵押证明》(证号:市2015007091)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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