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899号
根据(2024)鄂0192执恢145号之三,雷丹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21107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4010GB00001F00010252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康福路26号金地·雄楚1号四期B4号楼、综3号楼B4号楼一单元20层0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