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875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19号之三、(2024)鄂0103执恢19号,章戩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2015004321 | 郑建明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200019GB00001F00020153 | 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盛世东方2栋2单元26层3室 | 章戩前来办理。 |
| 2 | 岸国用(商2015)第3272号 | 郑建明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200019GB00001F00020153 | 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盛世东方2栋2单元26层3室 | 章戩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