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846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072号,汪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10597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3GB00005F00060043 | 洪山区瑞丰路111东湖城K1地块二期18栋2单元20层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