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840号
根据(2023)鄂0102执5633号之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5003647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5003GB00021F00010009 |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潭路以东、材保所以南、金银潭大道以北新型高效原油输送泵成套设备生产项目1号生产车间栋/单元3层4号,2层4号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2执5633号之三解除抵押 |
| 2 | 东2015003651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5003GB00021F00010014 |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潭路以东、材保所以南、金银潭大道以北新型高效原油输送泵成套设备生产项目1号生产车间栋/单元3层4号,2层4号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2执5633号之三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