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823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452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20299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1013GB00001F00020258 | 汉阳区汉阳大道718号纽宾凯汉棠2、3、4、5、6栋4号楼16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