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789号
根据(2024)鄂0106执恢352号,李壮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硚口区不动产权第0037597号 | 丁胜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4013009GB00006F00010022 | 硚口区大新片5号3单元50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