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787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282号,朱培源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27051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1028GB10017F00020026 | 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12栋1单元11层1104室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4)鄂0191执恢282号对林先兵,向红艳名下位于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12栋1单元11层1104室强制解除抵押,因未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