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77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95号,向东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643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5GB00043F00150021 | 江岸区后湖大道66号三元·中央公园B4号楼1层21室 | 向东平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