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753号
根据(2024)鄂0112执恢63号之一,王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5910号 | 李国胜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2410005GB00024F00050013 | 东西湖区环湖路西、张柏公路东源源鑫织唛印务E栋E单元2层1室、2层2室 | |
| 2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5928号 | 李国胜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2410005GB00024F00050025 | 东西湖区环湖路西、张柏公路东源源鑫织唛印务E栋E单元2层1室、2层2室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