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752号
根据(2024)鄂0112执恢63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9921号 | 陈阵,叶勇,叶文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24F00050013 | 东西湖区环湖路西、张柏公路东源源鑫织唛印务E栋E单元2层2号,2层1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12执恢63号解除抵押 |
| 2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9921号 | 陈阵,叶勇,叶文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24F00050025 | 东西湖区环湖路西、张柏公路东源源鑫织唛印务E栋E单元2层2号,2层1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12执恢63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