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2735号


2024-07-11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2735号

  根据《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3)鄂0102执恢2100号之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64号 吴勇刚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3006004GB00004F00010515  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21-6室  现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3)鄂0102执恢2100号之二的内容,解除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1号至6号的抵押。 
2 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64号 吴勇刚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3006004GB00004F00010518  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21-6室  现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3)鄂0102执恢2100号之二的内容,解除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1号至6号的抵押。 
3 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64号 吴勇刚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3006004GB00004F00010516  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21-6室  现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3)鄂0102执恢2100号之二的内容,解除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1号至6号的抵押。 
4 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64号 吴勇刚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3006004GB00004F00010517  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21-6室  现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3)鄂0102执恢2100号之二的内容,解除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1号至6号的抵押。 
5 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64号 吴勇刚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3006004GB00004F00010513  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21-6室  现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3)鄂0102执恢2100号之二的内容,解除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1号至6号的抵押。 
6 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64号 吴勇刚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3006004GB00004F00010514  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21-6室  现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3)鄂0102执恢2100号之二的内容,解除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1号至6号的抵押。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1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