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72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84号之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2028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09001GB00012F00040020 | 东西湖区径河街径西七路71号新城桃李郡B-5栋/单元12层(3)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3执84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