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625号
根据(2018)鄂01执141号之四,(2018)鄂01执141号之三,武汉信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2010010839 | 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15009GB00014F00020001 | 江岸区上海街兰陵路2号4栋1-4层 | 代理人前来办理。 |
| 2 | 岸国用(2011)第2052号 | 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15009GB00014F00020001 | 江岸区上海街兰陵路2号4栋1-4层 | 代理人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