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612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4381号之一,王子昕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4009300-1,东2014009300-2 | 魏志武,胡姣姣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3009GB00040F00220110 | 东西湖区金地·格林春岸四期高层12号楼栋29层1室 | |
| 2 | 东国用(商2014)第06792号 | 魏志武,胡姣姣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3009GB00040F00220110 | 东西湖区金地·格林春岸四期高层12号楼栋29层1室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