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582号
根据(2024)鄂0114执恢90号之一,万善玺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5809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1044GB10005F00010098 | 蔡甸区蔡甸街集贤村武汉·中国健康谷养生社区A地块一期21栋1单元11层1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