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544号
根据(2024)鄂0981执恢107号,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0420号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6002GB00003F00010218 | 江汉区新华路195号新华明珠A栋2单元10层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江峰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