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518号
根据(2022)鄂0114执恢171号之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471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4F00010008 | 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马池路南、汀香南路以东银湖九号A座栋1-2层商2、4、5、6、7,1层商9 | 依据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鄂0114执恢171号之一解除抵押 |
| 2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471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4F00010012 | 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马池路南、汀香南路以东银湖九号A座栋1-2层商2、4、5、6、7,1层商9 | 依据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鄂0114执恢171号之一解除抵押 |
| 3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471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4F00010011 | 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马池路南、汀香南路以东银湖九号A座栋1-2层商2、4、5、6、7,1层商9 | 依据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鄂0114执恢171号之一解除抵押 |
| 4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471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4F00010010 | 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马池路南、汀香南路以东银湖九号A座栋1-2层商2、4、5、6、7,1层商9 | 依据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鄂0114执恢171号之一解除抵押 |
| 5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471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4F00010013 | 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马池路南、汀香南路以东银湖九号A座栋1-2层商2、4、5、6、7,1层商9 | 依据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鄂0114执恢171号之一解除抵押 |
| 6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471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4F00010004 | 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马池路南、汀香南路以东银湖九号A座栋1-2层商2、4、5、6、7,1层商9 | 依据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鄂0114执恢171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日
